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江苏省教学名师(以下简称“教学名师”)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教学名师每年遴选支持300名;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教师100名,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200名。
第二章 支持原则
第四条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学名师评价第一标准,教学名师要带头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自觉肩负起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真正把为学、为事、为人统一起来,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五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着力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实的科学文化素养、健康的身心、良好的审美情趣,强化学生的中华文化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国际视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学名师评价的重要指标,强化教育教学理念、课程思政、教材建设、课堂教学、教研教改、团队引领等方面教学研究和实践成果,义务教育学段名师还要在“减负增效”、参加课后服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坚决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适当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学科。
第七条 发挥教学名师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地各校组织开展教学名师的培养工作,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培养、遴选体系,通过选树一批教学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风格独特、教学实绩突出的名师,示范、引领全省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支持对象应承担一线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在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在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积极领衔高水平教学团队建设,主讲课程在全省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师生群众广泛认可,学生和家长评教满意度较高。同时,还应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人选条件
1.普通本科院校人选,一般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注重教研相长,深化教学改革,近6学年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8学时/学年,其中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
2.高等职业学校人选,一般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注重产教融合、教研结合,近6学年承担本校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80学时/学年,相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平均不少于36天/学年。
3.现任校级领导不在本计划支持范围。
4.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省“333工程”一层次培养对象、已获得教学名师者、聘期或资助期内的其他省级人才项目入选者不在本计划支持范围。
第十条 中等及以下学校人选条件
1.普通中小学校人选,中学教师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6学年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不少于360学时/学年,校(园)领导不少于160学时/学年。特殊教育学校申报人选参照普通中小学校人选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遴选。
2.中等职业学校人选,一般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注重产教融合、教研结合,近6学年承担本校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360学时/学年,校级副职领导不少于180学时/学年,相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平均不少于36天/学年。
3.学校(幼儿园)现任正职领导不在本计划支持范围,副职领导不超过入选总数的15%。
4.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苏教名家”培养对象或江苏省特级教师、已获得教学名师者、聘期或资助期内的其他省级人才项目入选者不在本计划支持范围。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省教育厅每年度下发遴选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审核推荐。各地各校对申报人选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择优推荐人选,并就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师德师风等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专家遴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各校推荐人选进行综合遴选,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并报请厅务会(专题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发文公布,由省教育厅颁发“教学名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安排相应经费支持,用于教学名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建设教学研究团队、指导培养青年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修交流等。
第十六条 加强对教学名师的思想引领和团结服务,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教育考察和国情研修,开展座谈、咨询、慰问等活动。
第十七条支持教学名师承担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平台项目和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优先推荐教学名师参加“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学名师评选。
第十八条教学名师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教学名师建设教学团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并给予一定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六章 支持期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名师支持期为3年,支持期内实行省、市(高校)两级管理。省教育厅对各地各高校支持教学名师发展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各地各高校应根据本计划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在支持期内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情形及责任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教学名师称号,收回教学名师证书,追回相关支持经费。
(一)推荐遴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支持期内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
(三)支持期内非正常流动的(含辞职的);
(四)其他应撤销教学名师称号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